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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所产生债务应该共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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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所产生债务应该共担吗?

发布日期:2021-09-13 作者:黄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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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一大股东、董事长,其妻单某系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东,出资额500万,公司第三大股东,但未担任任何职务。夫妻二人共同占股比例61%。

    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王某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于某借款2400万,王某本人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王某未偿还借款,于某将王某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作出生效裁决,裁定王某向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于某申请法院执行时发现王某和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王某之妻单某名下有房产、股权等。于是于某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全部债务属于王某及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债务是否构成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设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紧密关联,担保之债不能当然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需回归夫妻共同债务的本源,探究意思表示、债务用途以及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密切相关性。

    本案中,王某系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单某未对担保事项予以追认,且债务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上述解释第三项予以衡量。法院认为,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定。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单某作为公司发起人、第三大股东,夫妻二人共同对该公司持股达50%以上,即便单某在该公司未担任职务,但从其对公司提供的资金支持以及其大股东地位,可以认定夫妻二人的共同利益与该公司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王某为公司经营所形成的担保之债在一定程度上与家庭生活具有相当关联性,应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范畴。单某称其日常收入并非来自公司以及其不知晓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分红情况,依据不足,法院判决确认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王某对于某所负全部债务系单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分析

    1、“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夫妻共同生产认定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

    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确证据可以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依据债务款项专用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个人债务”的认定。

    债务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属性,应界定为个人债务。例如无偿担保,夫妻一方为前婚所生子女购买房产、车辆,挥霍消费(如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如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均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夫妻一方为在离婚时侵吞共同财产而虚构的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生债务,即使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也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律师建议

    针对债权人,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对对方的经济实力与婚姻家庭状况有初步了解,以确定对方是否有偿还能力。举证责任在己方时应注意借款留痕,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方式可保留借款痕迹,避免现金支付。尽量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规范借条书写方式在内容上明确借款目的、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率、对方身份信息等。为确认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避免纠纷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无法签字可采取时候补签,视频、电话录音等将其举债合意予以固定。

    针对非举债方配偶,非举债方配偶应明确一旦自己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无论通过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亦或通过其他行为表明共同负债意愿,将面临共同偿还债务风险。所以当面临配偶未经自己同意对外举债时,应明确告知债权人自己不同意的意见,切不可随意签名、盲目追认、同意清偿或以代为还款,以减少“被负债”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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