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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一案:健康权纠纷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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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一案:健康权纠纷小案例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 点击:

  案例:


  周日这天,王老太像往常一样吃过早饭就到住家附近的市场遛弯儿去了。王老太八十多了,身体还算硬朗,她常在遛弯儿时沿途捡拾一些矿泉水瓶子一类的垃圾拿去卖以补贴家用。王老太一路走过市场来到了一个仓库门口,这个仓库是某物流公司的仓库,她瞧见这个仓库院子中间的升降机机底有一些空的矿泉水瓶,又见仓库大门大大敞开着想也没想就径直朝着矿泉水瓶走去。可就在她俯身捡矿泉水瓶子的时候,升降机突然启动从天而降,王老太吓得起不了身,直接被压趴在了地上。此时操作升降机的张某李某意识到压倒了人,慌忙冲出来查看情况。看见一妇人一动不动地倒在地上,两人匆忙拨打120,把她送往医院。物流公司知道出事后立马报了警,张某李某也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经当地派出所和质监部门调查得知,张某和李某系某电器公司搬运工,当时正负责搬运电器公司存入物流公司的货物,升降机和仓库均为物流公司管理。升降机的操作必须由专人持证操作但搬运工张某李某操作升降机并未得到物流公司许可。


  此后,王老太一方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将本案当事人告上了法庭。庭上,电器公司辩称出事地点在仓库与自己无关,搬运工张某李某则认为他们是为公司干活儿,出事了并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王老太称仓库大门敞开且无人看管阻拦,出事了就应该由仓库管理人负责;物流公司则称仓库大门贴有“仓库重地,闲人免进”的标示牌,大门开着不等于可以任人随意出入,出事了也不应负全责。


  争议焦点:


  王老太、搬运工张某和李某、物流公司、电器公司究竟谁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呢?


  法律分析:


  一、两名搬运工系受电器公司雇佣为该公司搬运货物,搬运工在操作升降机过程中存在违反升降机安全操作注意义务的过错从而导致王老太受伤,但本次事故发生在该两名搬运工为电器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搬运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电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两名搬运工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物流公司作为升降机的管理人,其疏于对升降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客观上给仓库内未经过专业培训的搬运工提供了随时可操作升降机的机会,故物流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升降机设备管理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王老太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忽视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而进入正在运行的升降机底部捡矿泉水瓶从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王老太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适当减轻电器公司和物流公司的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


  电器公司对王老太承担50%的侵权责任,物流公司对王老太承担20%的侵权责任,王老太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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